"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2017年以来,GJ相关部委发布了一系列境外投资的监管政策,尤其是GJ发改委2017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现了对不同投资主体、多种投资方式的境外投资的监管,完善了境外投资的监管体系。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哪些部门的审批,适合的审批方式如何,本文将对相关的政府审批流程进行整体的梳理和介绍。
一、流程概览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首先需经过GJ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以下统称“发改委”)、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以下统称“商务部门”)这两大政府部门的审批;然后,由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汇出手续。如果是国有企业,在报相关部委前,尚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流程大体可归结如下:
"对境外上市的影响
相比于9号文,11号令明确将境内自然人的境外间接投资纳入监管范围,本文作者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文章中,曾对《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境内自然人境外间接投资被纳入监管范围的适用提出过疑问,按照11号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个人理解,首先,本条明确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并不能理解为禁止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其次,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企业间接境外投资在监管范围,会对目前在境外上市常用的红筹上市模式的搭建产生一定影响,需要同时考虑境外上市架构搭建的顺序以及登记和发改委监管的问题。当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因是参照11号令执行,个人理解,如果是涉及非非敏感类项目的境外投资,是属于发改委监管方式中的其他类,在实践操作中对境外上市的影响不会太大。
"据,东京电力公司在2月13日观测到福岛等地发生强震后,就对福岛核电站的1074个核处理水储存罐进行了检查。
根据目前的检查结果,发现有53个储存罐出现位置偏差,偏差在3厘米到19厘米之间,都没有泄漏。
2月13日,日本福岛东部海域发生7.3级地震,造成至少1人死亡,逾百人受伤。日本气象厅官员表示,本次地震或为2011年“3·11”大地震的余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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